时隔约一年,梁朝伟再次突破自己,获得港科大的荣誉博士,更是喜上加喜。但这次梁朝伟于台上用英文发表感受,虽然早已准备好演讲稿,但也是落落大方地讲述自己的经历和心得。更笑言自己从没经历过大学生活,此次的成功更是…
女博士,一个充满话题感的群体,同时也被贴上了各种各样的标签,像愁嫁、恐龙等。女博士已被当作一个符号,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现在,有关女博士的话题又开始了。这次 ,是有关潜规则的…… ◎网上发帖 别让女儿在中国读博士 9月16日,天涯论坛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北大副校长告诫好友:别让你女儿在国内读博士(超震撼)》的帖子。网友“ 大国崛起前2009”发帖说,“一位北大前副校长在参加一个招待会时向老友的一番表白,无意中被坐在旁边的媒体工作人员用录音笔录下,在京城部分媒体从业人员中间流传。” 对话的内容是,这位老友向副校长咨询女儿在北大读博的事情,没想到这位前副校长是这样回答的...
9月19日,知情人士向表示,涉及9个教学班共172名幼儿,当地已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调查、幼儿转园、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 一名家长向(www.thepaper.cn)介绍,雉慧岛幼儿园原名“小哈佛”,在当…
对此次研究的高质量设计和严谨性,我们非常自豪,这也是其能发表在《柳叶刀》上的原因。 研究过程中,我们也面临了一些挑战,尤其是在新冠疫情期间,医院的资源被分散,患者的招募和药物供应都受到影响。 《中国新闻周刊…
央视新闻报道,当地时间8月24日,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在乌克兰独立日发表讲话称,乌方有仇必报,乌克兰有能力打击俄罗斯任何地方。
成都的表态是:对经调查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已经调查确认多收取的燃气费,将责成相关燃气企业全额退款。 经查实,竟有14家某胡辣汤连锁店、12家临街商铺…
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苏金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假装电脑在升级(http://fakeupdate.net)。这个网站可以生成一个假的系统升级界面,在这个界面可以伪装Windows、macOS等多个操作系统正在升级的画面。还有前段时间的勒索病毒界面。  
编者按:本报9月11日法治版刊发的《"法官谋杀院长案"调查》,在读者中包括法学界引起较大反响。现本报特别约请4位法学专家,就本案折射出的我国司法理念和现行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予以探讨。        案情回放    2000年3月8日,吕西娟因房产官司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庆林上访时,"二人发生争执",西安中院以吕西娟"严重妨碍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对吕拘留15天。数日后"事态升级",吕西娟涉嫌"故意杀害"院长朱庆林被捕,"长期与院长不和"的西安中院法官杨清秀则涉嫌"挑唆吕西娟谋杀"院长也被捕,并由西安中院审理。院长朱庆林虽主动回避,但二被告人多次申请西安中院整体回避,请求异地审理。回避申请数次被驳回后,西安中院分别判杨清秀、吕西娟有期徒刑15年、13年。    2001年,二被告人上诉至陕西省高院,高院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回避是指个人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回避",维持原判。    现杨清秀、吕西娟均在监狱服刑。        回避制度需要改革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看过《南方周末》报道的"法官谋杀院长案",心情久久不能平静:这样一个发生在法院办公室、被害人为法院院长、被告人和主要证人都为该法院法官的"故意杀人案件",竟然就被该法院自行审理并作了有罪判决!这不仅令人想起《水浒》中"高俅亲审林冲"的故事。    在程序正义的诸多标准中,裁判者的中立性是最为重要的。早在罗马法时代,人们就以"自然正义"法则来衡量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而这种法则的首项要求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则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如果原告本人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法官的中立性需要回避制度和变更管辖制度加以保证。    之所以要建立法官回避制度,就是因为那些与案件或者与当事人有各种利害关系的法官,很难保持中立无偏的态度。更重要的是,即使是那些自我标榜"铁面无私"、"大义灭亲"的法官,也无法消除人们对其中立性、公正性的合理怀疑。事实上,人们在赞美"包拯铁面铡包勉"的时候,也不要忘记"高俅徇私审林冲"的教训。因为对于司法官来说,回避制度是抑制其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最好制度保证,也是确保法庭审判具备"外观上的公正"的基础。    回避制度维护的是单个法官的中立性和无偏私性。一旦案件因为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导致一个法院的任何法官都难以维护公正的审判,一旦因为权势部门或者高官的干预而导致整个法院无法独立审判,或者一旦因为法院院长本人就是案件的有关当事人,那么,由该法院的任何法官主持审判,都无法保持中立性,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论也很难产生公信力。在此情况下,回避制度就与变更管辖制度发生有机的联系。    通俗地讲,当事人申请一个法官回避,这是狭义的"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要求全体法官回避,这就属于"变更法院管辖"的问题了。    西安中院就杨清秀、吕西娟故意杀人案的审判,之所以被认为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就是因为该案件的被害人朱庆林为该法院的院长,而负责法庭审判的又都是该法院所属的法官。    在中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下,院长不仅是一家法院的最高行政负责人,而且还是该法院的首席法官,也是该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主持人。在具有高度行政氛围的法院内部,指望某一法官在审判中作出与院长意见相悖的判决,这是违背人性的苛求。在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尽管身兼西安中院首席法官和杀人案被害人的朱庆林自行退出案件的审理,不再参与本案的审判委员会就该案件的讨论活动,但是,基本的社会经验和常识告诉我们:这种承诺是靠不住的,也是不足以令西安中院的法官和审委会委员们"从容不迫"地进行审判的。    当然,西安中院和陕西高院对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提出的变更法院管辖的申请,在予以驳回的同时也作了一些解释。客观地说,这些解释并不违背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现行的回避制度和管辖制度本身存在着一系列致命的缺陷和瑕疵。    例如,法院在组成合议庭之前,并不听取控辩双方对于法官是否具有裁判者资格的意见,而是要求当事人当庭对业已组成的合议庭成员提出回避请求。试想一下,在当事人对法官的情况不甚清楚的情况下,他们怎么可能提出证据证明法官符合回避的条件呢?在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保持高度怀疑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怎么可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信任呢?    很显然,现行的回避制度需要进行全面的改革。而改革的核心应当是建立"法官在审判被告人之前首先经受资格审查"的理念。不仅如此,对于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的,有权对此作出批准裁定的法官应当亲自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当事人申请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法院院长回避的,应当由上一级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又如,现行的管辖制度在设计上过多地考虑了审判的便利和诉讼的效率等功利性价值,而忽略了法官和法庭的中立性这一程序正义要求。在某一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很可能损害公正审判、当事人对法院整体上的公正性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申请变更审判法院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在像本案这种涉及一院之长利益的案件中,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移交西安以外的法院加以管辖,那么,审判的公正性就不会令人产生如此多的怀疑和批评。    当然,建立当事人申请变更管辖制度的前提,应当是在当事人提出这种申请之后,原来的管辖法院立即无条件地将案件移交上级法院处理。否则,由该法院自行决定自己是否拥有司法管辖权,这同样属于"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再如,现行诉讼法忽略了对那种违反管辖制度的诉讼行为的有效制裁。如果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不应行使审判权而行使审判权,以至于影响公正审判的,上级法院难道不应撤销原判吗?    归根结底,维护公正审判、维护程序正义是法院取信于民的基础。而确保公民获得由中立的法庭所主持的公正审判,这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当年,宋朝太尉高俅为了一己私利而对"误闯白虎堂"的林冲进行审判,并对其科处严刑峻罚,直接导致了司法乃至政治的非正义。这种教训是应当汲取的。        须维护程序正义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当年在陕西司法界闹得沸沸扬扬的"法官谋杀院长案",在陕西省高院下达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后理应尘埃落定了,但仔细品味本案就会发现,案件的审理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本案审判程序问题多多的一个最直接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是忽视程序正义,淡化回避意识。这固然同司法者主观上的个人倾向有关,但也与我国目前回避制度的不完善密切相连。客观地讲,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存在多方面的问题。本案审理程序的非正义凸显了我国回避制度诸多缺失中的这样两个方面: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官回避的原因规定得过于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回避原因只限于以下4种: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二是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当事人能真正有效运用的理由只有第一和第三种。第二种原因中的"利害关系"涵义不明确,而在未有司法解释前对该用语的解释权还在司法官手里。第四种原因中的"可能影响公正审理"之"可能"与否的认定权也在司法官手里。这就为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违背程序正义的裁定或决定提供了可能。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回避理由的举证责任缺乏规定。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4种回避理由的举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负责,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诉讼规则,举证责任应在当事人。这样,实践中,当事人怀疑审判人员有明显偏袒一方的情况时,由于无法说明具体的理由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实审判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能依法申请审判人员回避。这便严重影响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信任以及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回避的必要是以对人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是以对自私、恣意等人性的弱点防范为目的,这便使得回避成为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程序正义的实现必须让人们不对司法官无偏私地审判案件存有任何怀疑。怀疑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确定的,甚至可能根本就没有明确的理由。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多是由怀疑不能通过正当程序得以消除而引发的。所以,我们国家完善回避制度可尝试借鉴国外的无因回避制度。        判决合法性的前提    □梁治平(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一项"妨碍民事诉讼"的指控如何变成了"故意杀人罪",而且经由不公开的审判将被告人定罪、判刑?3年前发生在古都西安的这个案件的确疑点多多。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人们会寄望于一次公开和公平的审判,寄望于法律的公正适用,来保护自己不受非法对待和处置。然而,如果这期望中的审判本身就不能恪守公正,如果它本身就成为不公和冤屈的根源,人们还能够指望什么呢?    本案中,"受害人"时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被告人之一和主要嫌犯是同一法院的法官,3名"目击证人"均为该法院干部,最后,为审理此案组成合议庭的乃是"受害人"在同一法院的"下级"和被告人的同事。这种安排能够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吗?答案似乎不言自明。人们无须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也可以知道正确的答案,因为这个正确的答案不只是合乎法律,而且也出自常识。然而,法院并不作如此想。    被告人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和易地审理的请求被驳回了。理由是身为本案"被害人"的法院院长已经申请并且获准回避,而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等与请求回避的被告人仅属同单位一般同事关系,虽相互认识,但无个人恩怨及利害关系,故不存在刑事诉讼法上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情况果真如此吗?    据该院稍早出具的一份有关本案被告人杨某"表现情况"的文件,该被告人长期以来目无组织、纪律,"攻击领导、伤害同志","被全院干警公认为'害群之马'"。既然如此,怎可谓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各成员与该被告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退一步说,即使可以不考虑该案审判人员与被告人的关系,他们与本案"被害人"的关系又怎能忽略不计?该"受害人"为一院之长,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成员均有行政隶属关系,这种关系不算是一种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不是一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显然,一审法院的做法存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人们因此有理由认为,这一程序上的瑕疵会成为一审判决有效性的致命伤。然而,现实往往与原则和逻辑不一致。一审判决后本案两被告人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未经开庭审理即被驳回。该院在其终审裁定中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回避制度是指个人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回避。"既如此,被告人的回避请求于法无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其审判职权也就无懈可击了。    有关刑事诉讼中回避的法律已经在本案中多次被提到,刑事诉讼法第28条在列举了可以要求回避的三种具体情形之后又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一语。的确,这里没有提到"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回避",因此,说我国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是指个人回避也不算错。但是问题在于,该院对这条法律的解释与这条律文的逻辑结构在方向上正好相反。第28条第4款之设,乃是为了济律文之穷以保全回避之原则,其指向是开放的和兼容的;而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释这条法律的方式却是狭隘的和排他的。其结果,法律的精神让位于文词,法律的原则成为文字游戏的牺牲品。    表面上看,二审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并未逾越法律的界限。其实不然。把这个解释置于本案具体情境之中,其背离法律之处可以说显而易见。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到第28条的逻辑结构,这种逻辑上的安排又是基于一个更基本的法律原则,即当事人不能够审理自己的案件。这个原则像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或者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的原则一样,被人们称为自然正义。正是这样一个原则奠定了刑法上回避制度的基础。    换言之,构成我国刑事诉讼上关于回避的法律的,不只是相关法律条文的词句,而且包括这些词句被安排于其中的逻辑结构,包括这些条款据以设立并且试图表达的法律原则。据此,如果一种法律解释无视法条的逻辑结构,甚至背离律文的内在原则,人们可以说这样做正当合法吗?而如果这种解释事实上更造成或者容忍了程序上的明显不公,人们可以相信法律被公正地适用了吗?        我曾为司法公正而避嫌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避嫌是一个通俗易懂的道理。在刑事诉讼法中,为保证司法公正,将避嫌上升为回避制度、异地管辖制度,从而做到"任何人都不得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对"法官谋杀院长案",我所真正关心的并不是被告人杨清秀、吕西娟是否确实实施了杀害西安中院院长朱庆林的行为,这是一个实体公正的问题,须经法庭审判才能确认。引起我思考的是该案的程序公正问题,这是可以脱离案件事实本身单独加以评价的。    确实,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回避,而只规定了法官回避。但是,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在法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指定管辖制度,由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否则最高法院就没有制定这条司法解释的必要了。    刑事诉讼法律关于回避与指定管辖的规定,都是为了使法官与法院避嫌,以免影响实体公正。由本院审理本院院长是被害人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不仅有嫌,而且有大嫌。我所不理解的是,西安中院为什么有嫌不避?也许太相信本院法官公正审判的职业道德,也许还有其他隐衷。这一切现在都已经不重要,因为案件已经审结。我认为,本案西安中院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至少是"司法史上的败笔"。    在司法实践中,因司法机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异地管辖是十分常见的。说来凑巧,我本人都曾经历过一次。    1998年夏,我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副检察长。一天傍晚我和妻子在楼下停车时,因按了一下喇叭惊扰了前面正在走的一个人,该人回过身来就砸我的车,并殴打正在下车的我。我妻子前来劝阻,被该人一拳击中鼻梁,经鉴定为轻伤。后经鉴定,得知此人有精神病史,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负刑事责任。    本案发生在海淀区,按照地区管辖,应由海淀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因为本案与我有关(我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被害人,而是被害人家属),经上级检察院协调,指定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    我真要感谢刑事诉讼法律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使我得以避嫌,否则必然引起被告人司法不公的联想。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比实体公正更重要。程序公正具有吸收不满的功能,在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对于从刑事诉讼过程引申出的实体处理结果,被告人往往容易接受。反之,程序不公则具有制造不满的功能。如果在诉讼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未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即使你的实体处理结果是公正的,被告人仍然会认为是不公正的,对此处理结果不满因而不能接受。本案被告人之所以不服判决一再申诉,对于实体处理结果不满,这固然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但对西安中院与陕西高院程序上的违法不满,也是原因之一。该案给世人的昭示是:    该避嫌时须避嫌。
10月10日,重庆酉阳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说明称,就媒体反映“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将过期大米重新包装销售”的问题,前期,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已根据举报线索立案调查,将根据调查…
其次,家长不要给孩子定过高的目标,要让他在学校里、生活里都能处在自己感觉比较舒服的一个位置;最重要的,则是要努力培养孩子积极乐观的个性。 “如果一个孩子特别积极乐观,他哪怕没有考上大学,最后自己开个小饭馆、…
有学生反映,河海大学江宁校区图书馆厕所内现摄像头,9月23日,学校图书馆回应:保卫处已在处理,因厕所是盲区,应该没有找到放置人。
文章浏览阅读6.4k次。点击选择左边的已知许可证服务器列表下的“[本地] WIN-98TERCK7EPS”,然后点击“添加”,就会出现在指定的许可证服务器列表中,最后点击“确定”可以看到“授权”下的远程桌面授权模式为“每用户”和远程桌面授权服务器为“已指定”,说明RD授权已设置成功。(显示该授权诊断结果,表示已配置成功,后面即不会再出现RD授权宽限120天后过期的提示情况。可以看到指定的许可证服务器列表下的服务器名称,点击“确定”保存设置。授权诊断未发现远程桌面会话主机服务器的任何授权问题。选择...
开学前夕,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的学生宿舍迎来一批特殊的“住客”——该校的校领导。据报道,9月2日至7日,浙江工商大学党委书记、校长率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入住维修提
文/阿宏用山楂炖鸭,开胃解腻,酸甜可口,简直一个冰糖葫芦版的红烧肉。酸甜开胃莫过于山楂,最简单的就是用山楂泡茶,一口下去满口的酸甜,零食方面那就更多,像果丹皮、山楂糕、冰糖葫芦等等完全是当年零世界的扛把子。用山楂熬粥炖肉,只要用量恰当,味道一定能压倒一切,从而成就一盘好菜。山楂炖鸭就是最好的见证,不过要把鸭炖的肉香四溢,放多少山楂就成了焦点话题。     单从味道上讲,山楂比肉、米、面强势得无可抵挡。山楂的强大不是其它香料能打败的,炖肉时只要有山楂参与进来,无论你用多么猛的香料遮掩都无济于事,最终的结果仍然是肉香和山楂酸平分秋色,这也是很多南方朋友再做红烧肉时放几片山楂来去腥的原因,在去腥、解腻助消化的同时肉还容易炖烂。     在《物类相感志》中就记载:“煮老鸡、硬肉,入山楂数颗即易烂,则其消肉积之功,盖可推矣。”意思是说在烹饪比较老柴或较硬的肉类时,可以放入适量的山楂同煮,会更加容易炖烂,是山楂消积肉食的表现。我们知道这大多是山楂中有机酸的功劳,这种有机酸的神奇之处是不会破坏烹饪时食物中本身的维生素C。另外山楂中的果胶含量丰富,在众多水果中也算居首,有很好的防辐射作用,这对于处在手机电脑等辐射电器环境中的人有很好的帮助。     当然,一道菜只有山楂是失败的,辅助烹饪手段是必须的。这一点的从红烧肉哪里学,在烹饪时加入冰糖来柔和酸度,同时让肉更加挂味,可以说会做红烧肉就能衍生出很多做法。鸭肉的油腻感需要陈皮来压一下,同时陈皮还能让山楂酸变得温和许多,没有的话可以用橘子皮代替,这一样调味品是不可少的,但不要过多放1~2片便可,所谓调料均都是少量,不然就抢了主料的风采,那就不美气了。     【所需食材】:主料:鸭肉配料:干山楂(半只鸭需要一次性杯子一杯)调料包:陈皮,草果1个,桂皮少许,小茴香。调料:葱,生姜,料酒,冰糖,盐,老抽,生抽。【烹饪方法】:第一步,食材处理鸭肉切块,清洗干净;调料包调料以及干山楂冲洗去尘土后包成调料包;葱姜切片。     第二步,焯水鸭肉冷水下锅烧开焯水2分钟,捞出后用清水冲去浮沫,沥干水备用。     第三步,炒上色锅倒底油,4成油温下葱姜片炒香,下入鸭肉块大火快速翻炒,同时烹入料酒提香。然后改中小火倒入适量生抽和少许老抽翻炒至完全上色后关火。     第四步,炖煮把炒好的鸭块直接转入炖锅,或者砂锅中加入足量没过鸭块的水,放入做好的调料包,中火烧开后转小火慢炖50分钟。此时开锅加入冰糖融化后根据味道调盐,然后继续炖15分钟便可大火收汁上菜。     至于最后生活的仪式感可以选择葱花,可以选择熟芝麻,完全看心情,高兴了还可以弄点青红丝。     用山楂炖鸭,不油不腻,酸酸甜甜红烧肉的味道。吃一口酸酸甜甜甚是美妙,冰糖葫芦、红烧肉、果丹皮的味道都有一点,让人止不住回忆往日的味道。鸭肉鲜美,没有一丝腥味,有一丝柔和的甜蜜尽含其中。再斟一杯樱桃酒,便有了“翁夸酒重碧,孙爱果初红。”的诗情画意。     【厨房小贴士】:最后调味的时候,味道要比平常是的酸甜度略重一点,但不要过于重,出锅后味道会刚好。
home ftp server使用方法   home ftp server这款软件是一款功能特别实用的FTP服务器搭建工具,在工作中使用电脑的时候就有可能需要自己搭建FTP服务器供其他的客户端进行连接,这样方便对多个客户端进行控制和文件共享,很多不熟悉这个操作的用户会觉得搭建FTP服务器的操作非常难,其实我们通过home ftp server这款软件来处理就比较方便快捷,只是没有使用过的用户会不知道如何操作,接下来小编就跟大家分享一下这款软件具体的使用方法吧,有需要的朋友不妨一起来看看这篇方法教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帮助。 方法步骤   1...
律师邵玉娟在庭前录的视频截图。(受访者|供图) “患者被三人殴打致全身多处疼痛,当时即感头疼头晕,牙齿疼痛伴松动……门诊以‘外伤’为诊断收入院。”2025年3月13日下午,邵玉娟经医院外科和口腔科会诊后,待次日拍片检查。 邵玉娟是河南道敬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河南平顶山市中院工作10年,2017年转型当律师。 当天上午9点,她代理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在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人民法院付集法庭开庭。庭前,邵玉娟要求复制一份证据遭拒,她试图拍摄取证时,被认为违反法庭纪律。随后她的手机遭到法警抢夺,并被背铐带离法庭,其间双方有所冲突。一小时后,邵玉娟的当事人一方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5年3月14日上午近11点,邵玉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杞县人民法院院长窦战勇到医院当面向她道歉,律所所在地郑州市律协也已启动维权程序。   复制鉴定意见遭拒 据邵玉娟回忆,2025年3月13日上午8点50分,她抵达杞县人民法院付集法庭。临近9点进入法庭时,庭内有一名书记员、原告方代理律师,以及她代理的被告方亲属,法官还未到庭。 这起民事诉讼源于她此前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 2023年3月15日凌晨,在河南省杞县板木乡梁堂村,被告人梁永超因纠纷与被害人赵德旺发生争吵,随后互相厮打,其间造成赵德旺肋部等部位受伤。后经鉴定,赵德旺多根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2024年6月,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梁永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梁不服,随后上诉。9月,开封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故意伤害一案审理期间,赵德旺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直到2024年12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梁永超赔偿两万元。到了2025年1月26日,赵德旺的伤残鉴定与三期鉴定结果已出,特向杞县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金额。 邵玉娟表示,她是在2月17日接到梁永超一方的信息,得知对方提起民事诉讼,并在2月底办完了民事诉讼的委托手续,“后来跟法庭联系申请网上阅卷,但是当时书记员说‘你当庭过来也行,或者提前来复制三级鉴定也行,因为我们从网上不能给你推送鉴定意见’。” 于是,进入法庭后,邵玉娟向书记员提出复制三级鉴定意见的请求。据她回忆,书记员问她,之前不是复制过了?她解释因未收到通知,当事人不知晓鉴定情况,因此未能复制。但书记员拒绝了她的复制请求。 邵玉娟要求见庭长进行沟通,遭到对方拒绝。   法院院长到医院当面道歉 邵玉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她担心书记员之后否认不允许复制的事实,遂掏出手机试图录像取证。随后,3名法警进入法庭。在这期间,该案主审法官也在法庭出现。 对方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违反这项规定的,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内容。 邵玉娟表示,当时庭审还未开始,她没有违反法庭纪律。邵玉娟所代理的被告方亲属梁良目睹了事发经过。 南方周末记者获取的一份通话记录中,梁良表示,当时邵律师想录像证明书记员为何不让复制材料。书记员出去后,进来三名法警,要邵律师手机,律师不给。“法警抢到手机,掏出来手铐,把律师铐住了,连拉带拽拖到办公室。” 上午10时9分,梁良报警。邵玉娟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警方抵达现场后,看了监控录像。她随后被送往医院。 杞县公安局付集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显示,3名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邵玉娟律师在代理一起民事案件开庭前,要求复制案件中当事人的三期鉴定和三期鉴定申请,付集法庭工作人员不让其拍照,随即双方发生争论,后付集法庭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打背拷、抬等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该情况不归公安管辖,建议向上级检察机关投诉。当天,付集派出所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处理意见。 2025年3月14日11时,邵玉娟的门诊病例显示,她的多颗牙齿松动,初步诊断为“牙外伤”。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杞县人民法院院长窦战勇到医院当面向她道歉,涉事法警与书记员并未出现,“说他们已经停职”。 为核实相关情况,南方周末记者联系涉事法官,对方表示不能私自接受采访。后多次拨打杞县公安局付集派出所、杞县人民法院和院长窦战勇的电话,均未获正面回应。 南方周末记者...
据2024年4月“廉洁四川”发布的曹子建落马后的忏悔视频显示,1999年,曹子建担任原四川教育学院(现为成都师范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这件事对曹子建的内心造成较大冲击,其在忏悔视频中说:“于是一下子就感觉…
Template Settings
Select color sample for all parameters
Red Green Olive Sienna Teal Dark_blue
Background Color
Text Color
Select menu
Google Font
Body Font-size
Body Font-family
Direction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