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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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党和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中文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外文名
- 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2]
在党组领导成员、院行政领导班子与大法官“三位一体”的中国最高法院领导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权力显得多元而广泛。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首席大法官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作为最高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还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一员,根据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他和他所领导的最高法院党组自然拥有对下属机构干部的考察、建议、任免权力。此外,尽管上下级法院保持独立,但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领导班子亦有充分的影响力。这使得首席大法官拥有对人事上的广泛影响力。
同样,最高法院的领导班子均有相关匹配的政治待遇。在两位党组副书记中,按照过去的惯例,一位为中共中央委员,另外一位则担任中纪委常委,前者由常务副院长兼任,并被《公务员法》明确为正部长级别。 [3]
事实上,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等主要领导参与的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还拥有广泛的权力,比如制定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典型案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