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2月15日报道,由于人道主义救援物资难以进入,位于加沙地带的杰巴利耶难民营极度缺乏食物和饮用水等物资。为了充饥,有些孩子冒着危险进入建筑废墟寻找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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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选择诉讼代理人的时候,有时会有意选择一些原本就熟悉案件情况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以方便诉讼。例如有些单位因合同的履行而引起纠纷的时候,委托本单位的该合同的具体经办人来作为诉讼代理人。有人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借款合同的见证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实际上这部分诉讼代理人应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以上人员有作为证人的资格。而为查明事实、基于证人不可以代替的特点,凡是知道案情且与裁判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优先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证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是有严格的区别的。证人是在他人的诉讼发生之前,就通过自己的感官了解了案情的人。民事纠纷是在特定的时空中发生的,证人因与此有特定的联系而了解案情,其证人身份是特定的,不可选择的。而诉讼代理人因诉讼的需要而产生的,当事人为更好的进行诉讼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众人之中任意选择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变更和撤销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是在接受委托时或接受委托后,由当事人告知其案件情况,其选择和更换一般不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不宜兼具多种身份,扮演多种角色,否则会引起庭审的混乱。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证人以在法庭上客观、如实陈述所了解的案情为其义务。诉讼代理人需要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自始自终参与庭审的整个过程,也只有参与庭审,才能更好履行代理人的职责。证人则不得旁听法庭审理,法院要对证人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以防止证人受到庭审的影响,破坏证言的客观性。如果本应作为证人的人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官在这种情况下还会面临将诉讼代理人的陈述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还是证人证言的难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的两个角色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一人身兼二职,既影响证言的客观性,又影响诉讼代理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不利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因此当事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考察对象的特点,如果其符合证人的条件,应向法院申请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不宜将其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若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当事人将证人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应采取证人优先主义,对当事人进行相关释明,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诉讼代理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虽然证人已经履行了诉讼代理人的职能,但是并不能否定其证人资格,对其证言应考虑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庭审对其的影响等综合因素来确定证明效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类情况: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好几项,法官审理后决定支持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在表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时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就应在判决主文中加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独立判项。比如在借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利息200元,经查被告已付利息100元,故判决:“一、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二、被告支付利息1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全部诉讼请求中有一项及以上未获支持时,才加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独立判项,故而认为上例中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均获支持,只不过对利息这项诉讼请求的金额进行了调整,不应再加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项,如果经查被告已付清利息,对利息这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才可判决:“一、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准确界定实体法上请求权、诉讼请求和判决主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当事人提起诉讼到法官作出裁判,这一民事诉讼过程实质是对实体法上请求权进行司法评价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五个步骤:  第一步“寻找请求权基础”。基于实体法规定,当事人享有某项实体法上请求权。比如上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原告基于借款合同享有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权。  第二步“固定诉讼标的”。原告起诉这一诉讼行为,使得实体法上请求权转化为程序法上的诉讼标的。由此,一项实体法上请求权就对应一项诉讼标的。上例借贷案件的诉讼标的即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  第三步“结合具体事实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将具体事实注入诉讼标的,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比如上例中原告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二、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0元。  第四步“案件审理过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所称的,法官的目光在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之间来回穿梭,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具体构成要件一一对应,确定本案事实能否涵摄于法律条文之下。  第五步“作出裁判”。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是对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的回应,法官不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作出判决,也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置之不理。  由此,笔者认为,在当事人有多项诉讼请求的情形下,不论是部分项目未获支持,还是某一项目中的部分金额未获支持,法官均应加上驳回诉讼请求的判项。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欧洲自然科学院中国代表处负责人吴继华回应红星新闻称,自己也注意到了国内的相关舆论,但欧洲自然科学院对于申请者从来没有收取过任何费用,认定为院士的中国籍成员,也不会收取年费。 红星新闻记者询问吴继华,为何欧洲…
国产飞机再获56架新订单! 2月20日,澎湃新闻记者获悉,在亚洲最大规模航空展新加坡航展开幕当天,西藏航空与中国商飞签署40架C919高原型和10架ARJ21高
刚发烧病愈一个多星期,北京市民王鑫的女儿再次发烧、咳嗽。担心转为肺炎,王鑫立即带着孩子到家附近一家私立儿童医院,没想到临近下午5点,早上挂出去的几十个号还没有看
据“新黄河”客户端消息,近日,江苏如皋一家长发布视频称,自己收到学校通知,周一到周四晚,学生一律不带书包回家。另一位当地家长表示,自己也在微信群收到了相关通知,其中提到:“应上级部门要求,学校将严格执行《如皋市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实施策略》中的相关要求,如孩子们放学不带书包回家等。故今后不再发布作业打卡。”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学生背书包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情,岂有放学不允许带书包回家的“怪事”?此事引发舆情后,如皋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是不允许带书包回家,而是为了控制学生的作业量”。当地对于个别学校不允许带书包这种形式上的禁止,将予以纠正。看来,这只是个别学校理解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时,产生了偏差。 此前,江苏省教育厅曾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生作业管理规范》,要求“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巩固练习全部在校内完成,三至六年级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学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鼓励探索推行作业免写和无作业日制度”。类似的要求,其他地区也基本上大同小异。倘若真的能落实要求,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把书包背回家,似乎就没啥必要了。正因如此,之前有不少地方为了彰显推进“双减”的决心和成效,纷纷倡导“一二年级学生不背书包回家”。其本意是要求学生在学校内认真完成学科书面作业,放学后可以从事手工、体育、美术、社会实践等各种活动。 但是,在现实中,有些学校却将规定片面理解为“学生一律不准背书包回家”,这种“一刀切”式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主义,它还让一些家长增添了新的焦虑。孩子把必要的书本背回家,家长可以了解孩子在校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适当辅导,让孩子跟上老师的上课进度。若什么都不准带回家,不少家长只好再准备一套书本和习题放在家里。学习本来就是家校共同教育,不背书包,难道就能掩盖个体差异了吗?面对家长的抱怨,有的学校想出了各种“通融”的办法。比如,用“布袋子”来装个别作业本,限量发放“书包卡”,给书包开“出门条”,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禁止学生带书包回家,也有一些家长留言表示支持,甚至拍手叫好称赞其为“良心学校”。这是因为他们的孩子所在的学校布置了大量的家庭作业,让孩子不堪重负。倘若情况属实,那就意味着“双减”徒有形式,有必要深入追查。 贯彻落实“双减”政策,不能只停留在表面上,学校更应在如何提升课堂教学和课后延时服务质量上下足功夫。倘若孩子在学校就能把作业做好,并且教师能及时予以检查,自然就可以轻轻松松回家,家长也可以根据孩子的情况,开发其各种兴趣爱好,这才是推进“双减”工作的理想状态。 胡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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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申诉制度的最初雏形,如“路鼓”与“肺石”之制。历代统治者为了平息民怨,稳定阶级统治,冤情告申诉制度建立完备,在漫长的诉讼历史中,“有错必纠说”成为了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申诉;一类是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由诉讼案件引起,申诉处理原则和程序都按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主宪政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申诉。在此,本文只讨论后一种申诉,即诉讼性的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小米虽然在印度吃了大亏,但也不愿意放弃印度,还有OPPO、VIVO、realme、iQOO等厂商,纷纷在印度抢市场,为的就是还有可能增长1倍的市场空间,一旦爆发,会有多大? 不仅是手机厂商如此,…
丰台区教委副主任翟洪臣在解读时提到:“要打破‘铁饭碗’观念”,《措施》提出要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学校加强对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考核结果运用,对于教师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聘期结束后学校可不再续聘,或降低岗位等级…
一名就诊者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们是5月4日到当地一家名为金满人家的酒店参加婚宴,婚宴结束后众人就开始出现发烧、拉肚子等情况。 当天下午,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就餐后出现不适的患者…
最近,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 他说,没有足够的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扶养人、受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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