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9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七条 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设立宗旨;  (三)业务范围;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五)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  (六)理事会的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管理费提取、使用办法;  (八)会员加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九条 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其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备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二)权利的种类;  (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  第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使用情况制定使用费转付办法。  第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自被撤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活动。 第三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   第十七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召集。理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60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事项予以公告;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报名。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少于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理事会应当将会员大会报名情况予以公告,会员可以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补充报名,并由全部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举行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理事会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是换届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  第二十条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前款所称相互代表协议,是指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的同类组织相互授权对方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集体管理活动的协议。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应当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  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  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的信息进行咨询时,该组织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  第二十七条 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使用者提供的有关使用情况涉及该使用者商业秘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一)作品许可使用情况;  (二)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  (三)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要求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会员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按照规定收取、转付使用费,或者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的;  (三)权利人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第三十四条 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三)使用者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第三十五条 权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举报之日起60日内对检举、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并应当对监督活动作出记录:  (一)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章程的规定;  (二)核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业务材料;  (三)派员列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第三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的;  (三)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出业务范围管理权利人的权利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与使用者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给权利人、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罢免或者解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与权利人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会员退出该组织的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取管理费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付使用费的;  (五)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或者其他有关业务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连续中止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吊销其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者能够提供有关使用情况而拒绝提供,或者在提供有关使用情况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中止许可使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审批和监督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核,并将其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  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使用者查询。  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会员大会决定的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的比例减半提取。除管理费外,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际观察丨“亿万富翁们的权力游戏”——起底“美国党”背后的美国政治困局-“成立第三政党这件事非常荒谬。”美国总统特朗普6日说。此前一天,美国亿万富翁埃隆·马斯克因不满特朗普力推的“大而美”法案,在社交媒体上宣布建立新政党“美国党”。  
合记源于1950年李绍卿与王豫祥、陈廷俊在解放路336号合伙开设的“合记老乡亲”饭店,1956年公私合营归郑州市饮食公司。烩面由一代名师赵荣光在中原地区流行的“拽面”基础上创制,初为员工伙食,后逐步完善成为兼营品种。1967年郑州市饮食公司决定专营烩面,将其定名为“合记羊肉烩面馆”。1994年5 月合记烩面参加了“全国首届清真烹饪技术竞赛”, 以“面筋肉香、汤鲜味美”被组委会评定为“全国清真名牌风味食品”;1997年被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为首届“中华名小吃”品种。 合记烩面适合北方人民的生活习俗,“一碗吃尽中原风”,成为郑州餐食业的名片之一,被中原人誉为“河南烩面鼻祖”。在合记影响下烩面已风靡全国,并形成一种产业。港商郭成章先生餐后在留言本上发出了“天下第一面”的感慨;人民艺术家李默然先生则写下了“飞云流水生意腾飞”的勉励之词;著名评书艺术家袁阔成先生则留下了“天下第一面当之无愧”的墨宝。    ...
如果30万元罚款就能为“视觉黑洞”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那视觉中国K线图上留下的涨停大阳线更像是一种“利好”式示威。 视觉中国,在宇宙黑洞照片的强光照射下,一夜之间从十多年的“维权斗士”变成了“版权流氓”,虚拟的版权黑洞在真实的黑洞面前现了原形,“维权式营销”的表象折射出“碰瓷式营销”的本质。在如何维护知识产权方面,视觉中国用自己的行动,为大家至少上了三堂教育课。 课程一:打假与碰瓷。 在此之前,视觉中国曾是知识产权领域的职业打假人,其成功起诉的著作权案件多次得到各级政府和法院的充分肯定。但是,维权是一把双刃剑,在利欲熏心的驱使下很容易走向敲诈勒索和碰瓷的歧路。视觉中国“剑走偏锋”,以公司的形式组建律师团队去敲诈勒索和碰瓷,完全超越了马路上那种低级的、单打独斗式的碰瓷伎俩。 课程二:维权式营销。 视觉中国成功地构建了一个以诉讼推动图片销售的四步营销策略。 第一步,促成诱导式侵权。视觉中国将图片的免费使用、定期检索技术、侵权索赔和交易成本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中型公司,视觉中国会在侵权半年内发出索赔律师函;对于小型公司,视觉中国一般在侵权两三年内发出索赔通知。 第二步,诉讼威胁获取客户。视觉中国目的是将侵权企业变成长期客户,不接受删除图片、道歉之类的无收益和解方式。在面临高昂的律师费、复杂的司法程序、侵权曝光和诉讼赔偿的情况下,侵权企业大多会选择和解方式,在小额赔偿后签约成为视觉中国的客户。 第三步,组建大规模诉讼团队。为了维护图片著作权,视觉中国设立版权合规部,对未经公司授权私自使用的图片进行维权。在“维权获客、维权创收”的营销模式中,律师和技术人员担负销售员和摄影师的职能。 第四步,无限扩大索赔额和客户群体的范围,打造碰瓷式维权模式。视觉中国利用先进的技术,将网络上所有能搜索到的图片都打上自家的水印标识“logo”,制造拥有更多图片版权的假象。在一个“水印即版权”的模糊司法解释中,视觉中国同时做着合法、诱骗和无赖的生意,以合法掩盖诱骗和无赖的行为。 课程三:碰瓷式维权的必然性。 视觉中国的碰瓷式维权,不是一个简单的“黑天鹅”事件,而有其必然性。 首先,成本与机会。知识产权法制的不健全和大众对图片著作权意识的淡薄,为视觉中国的侵权式营销提供了现实基础。即使真正的著作权人揭穿了视觉中国的把戏,也不愿花费太多时间和金钱去公开起诉视觉中国,从而降低了违法者敲诈勒索的交易成本。 其次,博弈策略。视觉中国将海量取证、诉讼威胁、模糊的侵权和信息不对称充分结合起来,把可疑的侵权人纳入博弈范围。侵权人不仅面临先例判决的威胁,而且还有违法事实,更不知道视觉中国是否拥有真实的著作权,因而最优策略是签长期合同。对于明确拥有授权的作品,视觉中国则采取试探、威胁并最终放弃的策略。 第三,滥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确立过一个图片著作权的司法解释:不管图片来源或独占性授权如何,谁最先打水印,谁就拥有图片著作权。依靠这个司法解释,视觉中国不仅将独占性授权的图片打上水印和维权,而且将非独家获得授权的作品、无授权的作品、公共领域的作品以及其他授权人明确拥有的作品,都打上自己的水印并进行“维权”。 第四,对赌协议推波助澜。视觉中国借壳远东股份上市时,签订了对赌协议,要求柴继军等17名一致行动人持有的3...
Fireworks中如何创建蒙版以及使用?fw中想要使用蒙版制作一些效果,该怎么创建蒙版并使用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FW蒙版功能的使用技巧,详细请看下文介绍   GPT4.0+Midjourney绘画+国内大模型 会员永久免费使用!【 如果你想靠AI翻身,你先需要一个靠谱的工具! 】 PS中的蒙版功能,在Fireworks工具中怎么来实现呢?详细请看下文介绍。   fireworks8简体中文版 (含序列号) 类型:图像处理 大小:88MB 语言:简体中文 时间:2019...
今年3月,《消费者报道》杂志向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送检了13款宣称零添加的酱油,测评指标为总砷和镉。 镉是人体非必需且有毒元素,可能具有致癌和致突变的风险。镉的生物半衰期长达10~30年,停止摄入大部分留存的镉仍会停留在体内,慢性镉中毒在20~30年后表现出来。 砷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有机和无机砷农药常用于杀虫、杀菌、除草等。其化合物三氧化二砷就是人们常说的“砒霜”。 图源:《消费者报道》微博图片 测试结果令人大跌眼镜,送检的13款宣称零添加的酱油中,竟有12款检出致癌物镉,7款查出含有总砷。其中最受大众“瞩目”的,就是千禾味业的产品。 图源:《消费者报道》微博图片 为什么?因为千禾是酱油“零添加”概念的“始作俑者”,而其送检的酱油产品“御藏本酿380天”,是此次监测中镉含量最高的。 千禾曾被质疑欺骗消费者 否认“千禾0”是商标被“打脸” 去年新华网报道了一篇来自《北京商报》的“千禾味业真假‘零添加’”的文章,文中这样描述: 新华网:千禾味业真假“零添加” 链接:https...
2025年7月,一起横跨13年的银行客户经理诈骗案再次引发社会震动。席薇,某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原客户经理,虚构理财产品、私刻公章,以“保本保息、收益高”为诱饵,诈骗31名客户共计1.6亿余元,案发时尚有9000余万元未归还。令人震惊的是,其中超过6000万元被席薇用于直播打赏,她曾令某男主播连续为其演唱8小时,挥霍程度令人咋舌。最终席薇被判无期徒刑,但围绕直播平台追缴1887万元及银行赔偿责任的司法争议,至今仍在激烈博弈。 网友调侃与深层疑问直指金融监管软肋: “13年没发现?银行的监控是摆设吗?”——对银行内控机制形同虚设的尖锐质疑 “6000万打赏换8小时唱歌?这‘点歌费’够我活十辈子!”——对巨额资金非理性挥霍的荒诞感 “平台赚了1800万要退,银行罚50万就完事?”——对责任主体追责力度失衡的困惑 一、银行防线失守:13年诈骗背后的制度性溃败 席薇的诈骗手法并无高超之处:伪造协议、私刻公章、在银行营业场所完成交易。多位受害者在银行大厅签署协议,甚至使用支行办公电脑打印文件。然而这些异常操作在13年间竟未被察觉,暴露出银行内部监管存在严重系统性漏洞。 关键失职点显性化: 场所与身份的双重信任滥用:...
沈大高速公路不仅实现了我国高速公路从“零”起步,开创了中国建设长距离高速公路的先河,被誉为“神州第一路”,更是一条名副其实的“黄金通道”。  
法释〔2021〕12号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 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对于作品著作权登记,存在登记即确权、具有独创性的错误认识。本文作者认为,登记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应进一步优化登记审核机制,强化对作品说明书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审核。   根据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的数据,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在2024年呈现较大增长态势,登记总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达1063.061万件。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428.5495万件,其次是摄影作品247.8666万件。在作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的同时,透过在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却也发现很多原告存在作品登记等同于确权的错误认识,甚至实践中还存在故意利用著作权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的特点,将他人作品或者缺乏独创性的作品提交登记,然后再提起诉讼牟利的现象。上述误区的存在,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会导致著作权登记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价值。   存在两种误区   作品著作权登记常见两种误区。一是认为作品的著作权通过登记便得到了绝对确认。该观点认为,登记是将一定事项记载于簿册之上的行为表现,著作权登记制度系财产权利登记制度之一,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公示。具体而言,著作权登记便是指登记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将作品及其权属变动的合意登录在登记薄上,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的行为表现,其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通过确认和证明,来确定相对人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相比于创设某种法律关系,行政确认是对事实问题的确认。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故著作权登记应具有对世效力。   二是认为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22修订【全文】(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  
豫高法〔2020〕81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通知》 浏览量:1655          时间:2021-10-06 14:43:2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通知豫高法〔2020〕81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遏制利用债权转让或担保人追偿等形式掩盖非法债权,从严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职业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案件时,要检索与原告、被告关联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合同、追偿权、债权人代位权等纠纷案件,并将检索结果通过案件流程系统随案推送至案件承办人。关联案件数量较多成案件标的较大的,在系统中作出标注或提示。二、在立案和审理时,要准确确定案由。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纠纷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受让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得将该类纠纷案由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案件,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保险人依法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不得简单确定为追偿权纠纷。三、审理涉债权转让的民间借贷和追偿权纠纷等案件时,如被告对原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要着重对该事项进行审查,视情追加原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相关事实。防止当事人利用债权转让或担保人追偿等形式,掩盖原借贷关系中的非法放贷行为。四、审理涉债权转让的民间借贷和追偿权纠纷等案件时,如存在批量案件、标的额巨大等情形,要从以下方面从严审查:(一)原债权人从事放贷活动是否经监管部门批准。(二)出借资金的真实来源,是否存在全部或部分虚构借款的情形,原告或原债权人能否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凭证,是否存在借款人收款后将借款转回原债权人或其特定关系人,借款人还款的具体数额,是否存在向原债权人指定第三方还款的行为。(三)原债权人是否存在以收取利息、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预先扣除本金,原告或原债权人是否故意制造违约或单方认定违约,并以收取造违约金、罚息等名义变相收取高息。(四)债权转让或担保人代偿借款是否真实,是否有债权转让或代偿的付款凭证。(五)原告与原债权人、担保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催债的情形。(六)应当查明的其他有关事实。五、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借款平台、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销售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平台或机构借款产生的纠纷,在审理过程中,除按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认真审查外,还应区分具体情形,着重审查以下事实:(一)P2P网络借款平台:出借资金是否来源于真实的出借人,借款平台是否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二)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具有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放贷资质,出借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三)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收取高额担保费,是否约定高额违约金,是否存在强制收车的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强制收车,私自拍卖、变卖车辆的行为,是否实际控制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四)典当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以典当或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从事民间借贷行为。(五)保证保险公司:是否与出借人或借款平台存在关联关系,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其他主体收取的利息等费用之和是否超出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六、要注意审查民间借贷纠纷背后隐藏的票据贴现行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法律法规禁止未取得贴现资质的当事人从事贴现业务。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提出司法建议。七、对债权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收取的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担保费、增信费、违约金等,应根据债权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联程度、提供服务等情况,综合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予以酌减。上述费用与债权人收取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总计不应超过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八、要综合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实际送达比例,对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要注意查证真实性,提高债务人出庭率,切实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权利。九、严格审查民间借贷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非法经营”“非法集资”“涉黑涉恶”等刑事犯罪,存在犯罪嫌疑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十、在执行中,发现民间借贷案件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情形的,应将案件移交审管部门组织评查。特此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3日  
现在邮箱是不是又炸了..就是登不进去,账号不存在?foxmail也登不上了。宽带不行,手机流量也不行,很显然是服务器的事儿。以前觉得它挺好用的,登录方便,还能发短信。这不是第一次了吧,以前出现过这种情况,导致工作出了问题,领  
DKIM Core is a way to attach a token (or tokens) to an email that tells the recipient wh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email (typically the token would represent the author of the email, the operator of the email service, or the owner of a mailing list, but...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美惠大厦D座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壮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晨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东环广场A座X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主编,住(略)。 被告中国篮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军,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体育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局法规宣传处主任科员,住(略)。 被告北京亚洲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万兴苑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国,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戎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视拓公司)诉被告北京晨报社(简称晨报社)、中国篮球协会(简称篮球协会)、北京市体育局(简称体育局)、北京亚洲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亚洲体育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德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景视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军,晨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篮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军、体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亚洲体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景视拓公司诉称,晨报社出版的《北京晨报》2005年7月20日第4版、2005年7月25日第5版刊登的广告“2005斯坦科维奇洲际篮球冠军杯”(简称洲际篮球赛)上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广告上注明的承办单位是篮球协会和体育局,推广单位是亚洲体育公司。上述单位未经许可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我公司对该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晨报社、篮球协会、体育局、亚洲体育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被告晨报社辩称,涉案广告是亚洲体育公司制作并提供给我社的,我社刊登前审查了广告内容,不应当承担侵犯全景视拓公司著作权的责任。 被告篮球协会辩称,我方虽然在名义上是洲际篮球赛的承办单位,但事实上与赛事没有直接关系,只是履行了一些报批手续。我协会没有授权他人发布涉案广告,没有使用全景视拓公司的图片,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同意全景视拓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体育局辩称,我方是接受上级的行政命令,作为洲际篮球赛的承办单位的,只是承担了赛事的协助义务,涉案广告的著作权侵权与我方没有关系。 被告亚洲体育公司辩称,洲际篮球赛的主办方是国际篮球联合会(简称国际篮联),我公司只是接受委托代理从事一些相关活动。作为代理人,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涉案广告中使用的图片与全景视拓公司的作品没有关联性,且涉案广告是对篮球赛事的宣传,不存在商业目的,故不构成侵权;即便涉案广告中使用了全景视拓公司的摄影作品,天坛作为北京的标志性建筑,我们的使用也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全景视拓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贸易公司)委托褚勇创作完成了一批摄影作品,根据全景贸易公司与褚勇于1997年2月25日所签的委托创作合同,全景贸易公司享有这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且有权将该著作权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后全景贸易公司将这些摄影作品收录进《中国图片库》的城市风光篇、名胜古迹篇、名山大川篇、自然风光篇中,其中编号0339、名为“北京天坛祈年殿”的摄影作品收录于名胜古迹篇。 全景贸易公司与全景视拓公司于2004年2月1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全景贸易公司将包括编号0339作品在内的《中国图片库》中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全景视拓公司。全景视拓公司于2005年9月5日在国家版权局对《中国图片库》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由国际篮联主办的洲际篮球赛于2005年7月26日至31日在北京首都体育馆举行。该赛事的广告、门票等商业开发权属国际篮联所有,赛事各项费用由国际篮联支付。篮球协会和体育局承办该赛事,亚洲体育公司为该赛事的推广单位。亚洲体育公司设计、制作了该赛事的宣传广告,并委托晨报社分别于2005年7月20日第4版、2005年7月25日第5版的《北京晨报》上刊登。该广告为1/4彩色版,主要由上部的文字介绍、中间的篮球图案和下部的天坛祈年殿的图案组成。其中的天坛祈年殿的图片经过了虚化处理,整体上较为模糊。将其能够辨别的部分与全景视拓公司编号为0339“北京天坛祈年殿”的作品进行比对,两幅图片整体轮廓及游客的位置、姿势等细节一致。 庭审中,晨报社称对上述广告的内容进行了审查,但仅提交了一份其内部的广告刊出单。亚洲体育公司就其广告中使用的天坛祈年殿图片的来源未提交相应证据。全景视拓公司坚持不追加国际篮联为本案被告。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协议、委托创作合同、报纸、函件及双方当事人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全景视拓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图片库》及著作权转让协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全景视拓公司享有涉案编号为0339“北京天坛祈年殿”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全景视拓公司作为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涉案洲际篮球赛广告中使用的天坛祈年殿的图片与全景视拓公司X号图片的比对结果,两张图片在景观整体及人物细节上均一致,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广告中的图片系他人独立拍摄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赛事广告中使用了全景视拓公司的摄影作品。 亚洲体育公司作为涉案广告的设计制作单位,在其不能证明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应认定亚洲体育公司侵犯了全景视拓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其提出只是接受委托从事相关活动,作为国际篮联的代理人不应承担责任的辩称,由于亚洲体育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提出天坛作为北京的标志性建筑,涉案广告中使用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篮球协会和体育局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主是指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案中,洲际篮球赛由国际篮联主办,赛事广告、门票等商业开发权属国际篮联所有。篮球协会和体育局虽然作为赛事承办单位,但全景视拓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二者委托他人发布了涉案广告。在全景视拓公司坚持不追加国际篮联为本案被告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确认篮球协会和体育局是否知晓该涉案广告的内容,即二者是否对该广告的侵权存在过错进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全景视拓公司对篮球协会和体育局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资格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于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本案中,晨报社作为涉案广告的发布者,仅凭内部广告刊出单不足以证明其在发布涉案广告时依法履行了上述审查义务,故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法律规定的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仅限于形式上的,因此广告发布者只有在明知广告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内容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构成共同侵权,并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现全景视拓公司不能证明晨报社存在侵权故意,因此晨报社社不应与亚洲体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就其自身的过错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全景视拓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参考相关作品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广告中图片的使用方式、影响范围、亚洲体育公司和晨报社的各自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亚洲体育公司和晨报社各自赔偿全景视拓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晨报社、北京亚洲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北京亚洲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 三、北京晨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百元; 四、驳回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310元(已交纳);由北京晨报社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北京亚洲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李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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